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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58万,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2014/12/11 20:17:11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58万

被告人夫妻王某、李某1原系四川省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2005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1利用与结算中心银行出纳李某2相邻办公的便宜条件,趁其不备偷取三张空白现金支票,将其中两张分别填写20万元和21万元,并伪造李某2的信息将支票交给王某由其在天原公司银行分理处提取款项。2005年6月15日,李某1再次窃取李某2手中保管的公司转账支票,在填写金额后由王某偷盖其所在单位会计徐某所保管的印章,先后两次从银行提取现金17万元。据悉,以上现金人民币58万元均被被告人王某、李某1据为己有。为掩盖事实,被告人王某还利用其负责天原公司资产财务部网络管理的便利条件,对公司财务程序底库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改动。

2006年12月1日,天原公司发现并报案,被告人王某和李某1遂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缴两人用赃款所购商品房一套及现金2万元。

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2007年6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1有期徒刑各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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