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知名刑事律师周飞
13901538002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刑事审判
刑罚分类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刑事审判
刑罚分类
取保候审
经济犯罪
犯罪类型
强制执行
罪名分析
死刑知识
自首知识
刑事诉讼
刑事鉴定
文章详情
挪用公款罪的追讨时效怎么计算
2015/1/27 17:38:20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挪用公款罪的追讨时效怎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追讨时效,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 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者挥霍的,刑法明文规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者挥霍的必须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才依法成立犯罪。因此,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者挥霍的行为届满之日起为追诉之日,而在三个月期限内则不构成犯罪,也不计算追诉日期。
第二、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依法成立犯罪之日,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之日起计算。
【已有
398
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
13901538002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901538002
手机:13901538002
Q Q:277376891
地址:无锡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宜兴国际经贸大厦12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闽ICP备08005907号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1538002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