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个人用电所欠电费,村委会主任竟打起了土地补偿款的主意,采取将存单质押方式,从银行贷款偿还个人欠款。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怀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8月,被告人陈怀贵为偿还个人用电所欠电费,利用担任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山香村村委会主任之便,擅自从山香村村委会的征地补偿银行存款中提取15万元,转存为该村委会定期存单,而后以此存单作为质押向该存款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后陈怀贵将该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用电所欠电费。2007年8月31日,陈怀贵将山香村村委会15万元定期存单质押贷得的10万元全部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怀贵利用担任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山香村村委会主任之便,擅自将本村征地补偿款中的15万元转存定期,并以该存单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用电所欠电费。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怀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