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可以延长吗?
1999年9月,张某因诈骗嫌疑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交纳保证金。15个月过去了,公安机关未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措施。当张某要求公安机关取消取保候审措施并返还保证金时,遭到拒绝。请问:公安机关的做法对吗?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为了正确适用这一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张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应积极展开对案件的侦查。现在张某被取保候审的期间已达15个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12个月,这种状况应当纠正。(《民主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