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2012年11月22日,周某驾驶轿车行驶时,不慎将过马路的行人钱某撞至身亡,周某立即实名打电话报警,并联系医院救护车到现场,然后独自离开现场。次日,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携带5万元赔偿款。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对其肇事后离开现场行为,即被告人在案发后,随即用自己的手机以真实姓名报警,并拨打120电话求助医院急救,后弃车离开现场。其没有移动车位或破坏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早晨即携带钱款主动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供述其肇事经过。因此,被告人客观上虽有离开现场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处罚的故意,故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