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如何处罚
梅某某从2006年10月开始在辽宁省朝阳市参加“上海炫之界化妆品”传销组织,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梅某某伙同谭某某等人从辽宁到北京市平谷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并成为传销组织的“领导”级别成员。至2010年4月,梅某某直接或通过其下线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到90多人,传销总额达30余万元。谭某某已因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梅某某亦因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0年9月29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梅某某当庭表示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