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证过期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单某过期采伐林木触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农民单某平常经营收树生意。2012年年初,单某与卢某商谈收购木材的生意,卢某向单某提供采伐证的复印件。单某在采伐许可证已超期的情况下,仍雇佣他人采伐卢某承包的大意杨树254株,采伐林木蓄积量达75.8197立方米。后经他人举报而案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单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单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据本院受理的滥伐林木案件统计,老百姓普遍对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从而导致许多农民在经营林木生意时常常触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均以滥伐林木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