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知名刑事律师周飞
1390153800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介绍妇女卖淫害人 发廊老板领刑受罚

2016/11/17 18:36:53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本案被告人文某、郑某某均经营有自己开办的发廊,只要合法经营一生会幸福。然而,该二人成为法盲走歪门邪道,触犯了刑律受到惩罚,真是不值得!

  近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案件,被告人文某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9月1日22时许,蔡某某、周某、向某、谢某某等六人(均另案处理)在华蓥市华蓥山广场某夜啤酒吃夜宵时,由蔡某某提议吃完夜宵后大家一起去发廊找六个小姐带到严某居住的华蓥市某厂区某室内进行嫖娼,后周某驾驶车辆与蔡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华蓥市某路郑某某经营的发廊,由郑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张某给蔡某某、周某等人,蔡某某、周某等人将杨某、张某带到华蓥市某厂区某室后,周某又驾驶车辆与蔡某某到华蓥市某路文某经营的发廊,由被告人文某介绍卖淫女贾某某、彭某某、熊某某、陈某给蔡某某、周某,蔡某某支付嫖资400元给被告人文某,蔡某某、周某将卖淫女贾某某、彭某某、熊某某、陈某带至华蓥市某厂区某室内。9月2日凌晨,蔡某某、周某、严某、向某、谢某某、杨某、张某、贾某某、彭某某、熊某某五男五女在华蓥市某厂区某室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郑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文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已有654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
13901538002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901538002
手机:13901538002
Q Q:277376891
地址:无锡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宜兴国际经贸大厦12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