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知名刑事律师周飞
1390153800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男子一天两次强奸侄孙女 强奸幼女应该怎么判

2017/4/8 15:24:33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男子一天两次强奸侄孙女

年仅8岁的小美放暑假后,千里迢迢从山东老家来到常州,与父母团聚。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现年45岁的李某,竟然在一天之内两次对侄孙女儿进行了奸淫。目前,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依法批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强奸幼女应该怎么判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所以刑法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正是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犯罪。至于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都不影响犯罪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二)奸淫幼女多人的。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来说,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多次强奸幼女的,一般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已有507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
13901538002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901538002
手机:13901538002
Q Q:277376891
地址:无锡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宜兴国际经贸大厦12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