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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骗子合伙骗医保牟利,诈骗罪如何认定?

2017/11/17 21:09:44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四名骗子合伙骗医保牟利

2006年5月,为招揽顾客,被告人房山区燕化星城美研靓丽美容中心经理戴某,收集了多名亲戚朋友的医保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张某,后张某将伪造的北京各大医院的门诊费收据等出售给戴某。此后,戴某先后多次从张某处购买伪造的门诊及住院收据,后又出售给梁某、魏某等人,获取了巨额利益。梁某、魏某等人持收据向燕山社保所及房山区医疗保险中心报销获利3万元和7500元。2006年,梁某持从戴某处购买的门诊费收据在燕山社保中心报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

诈骗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戴某1、梁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戴某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魏某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均应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戴某1、梁某、魏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魏某并未到有关医院就诊,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从被告人戴某1处购买伪造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并向医保部门报销,是骗取国家钱财的一种行为。被告人戴某1授意顾客提供医保信息,将信息告知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按被告人戴某1提供的信息伪造收据后,卖给被告人戴某1,被告人戴某1又将收据卖给被告人梁某等人,梁某等人购买伪造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向医保部门报销。从这一系列行为来看,被告人戴某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钱财被骗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被告人戴某1的行为属诈骗行为,并且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戴某1购买伪造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是向顾客出售,顾客购买后用于向医保部门报销,骗取国家钱财,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008年7月2日,房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戴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张某等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追缴梁某、魏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发还房山区劳保局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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