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但违反“不准经商”的规定,还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的国家资金用以偿还私人借款。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案发前系一粮油管理所所长,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业务熟悉,人脉较广,有一定社会地位。由于粮食工作的季节性特点突出,其单位工作因而时效性很强,日常工作量较小。于是他想到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人脉、职位便利等优势做粮食生意。因为粮食价格低,利润小,想有所获利,所以资金需求量大,而经商开发对资金的需求更甚,于是,他决定向亲朋好友借钱。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高某为了与朋友等人共同开发本单位前街面的店面和做粮食生意,向朋友周某、陈某、王某、王某某借资金共计128万元,并承诺向王某、王某某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报酬。
2008年底,县粮油收储总公司为收购晚谷,至2009年1月,向高某所在单位下拨了收购资金共计240万元人民币。高某为了减少向私人借钱的利息损失,决定利用职务之便,从下拨资金中挪用118万元用于偿还其因经营活动所借他人的欠款,至案发尚有81.41万元挪用款未退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