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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90后伪造法院公章诈骗

2018/3/3 20:28:44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案情回放:

1990年出生的李某,谎称其叔叔是某国有银行主任,可以极低的利率获得贷款。李某取得朋友信任后虚构“北京市互帮互惠贷款有限公司”,用从网上下载的贷款合同进行诈骗。为了证明“真实性”,李某在合同最后注明“本合同已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审批并生效”,并且伪造“丰台区人民法院合同办公室专业章”戳上,成功骗得19260元,最终被绳之以法。2011年8月22日,李某以涉嫌诈骗罪被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害人王某经商需要资金,通过朋友认识自称是银行领导亲戚的李某,后者承诺可以低至0.52%年利息办理贷款50万元。王某自以为捡了便宜,便按李某要求提供一张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和1800余元服务费,很快便签署了李某提供的贷款合同。当看到“本合同已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审批并生效”字眼和鲜红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合同办公室专用章”公章印在合同末尾时,王某深信不疑,回家美美的等着低息贷款到来。谁知一个月后信用卡早已被透支一空,李某也没了踪影,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

经查,北京市互帮互惠贷款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丰台区人民法院也压根不存在“合同办公室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李某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示:

本案值得关注的一大特点是犯罪嫌疑人李某企图用伪造的法院公章证明其虚假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这一方面反映出公民对法院的司法权威性认可程度很高,另一方面也凸显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位,易成为类似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群。为此检察官提示如下:

一是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人们都知道一份合同绝不会经过法院审批才生效,事实上法院并不存在所谓审批合同的职能,也没有合同办公室的机构设置,所谓“合同办公室专用章”纯属子虚乌有。如果被害人自觉学习掌握了基本法律知识,那么他在看到合同那一刻,骗局便不攻自破了。

二是提高防范意识。如果被害人王某在签署合同并付款前先到工商局查询“北京市互帮互惠贷款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便很容易得知该企业并不存在,自然揭穿了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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