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证据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9年12月4日傍晚时分,刘某(已判刑)驾驶货车从相城拉石头运往八景红狮水泥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随后,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说明了事故的发生,王某便安排刘某先把车开到高阳洗车。后两人于筠阳收费站会合,王某得知事故发生时并无现场目击证人,遂合伙大面积冲洗车身,达到完全毁灭证据的目的。2009年12月22日,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他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逃逸后,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从轻处罚。
2010年4月21日,高安市法院一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